玉江创卫办发﹝2017﹞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大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创卫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达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玉溪市江川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川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综合整治管理,持续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向纵深发展,规范创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江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川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支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第三条 区创卫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区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点配套、建设、整改、整治和管理项目,坚持“如实申报、科学评估、公开透明、重点支持”原则。 第五条 创卫专项资金包括创卫项目专项和创卫指挥部及办公室工作运转经费两项内容。创卫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创卫工作运转经费按照区卫计局财务制度进行正常报销核算。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区创卫区域内各村(社区)的创卫综合整治补助、以奖代补项目补助。 (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有关创卫综合整治项目补助。区“双创”网格治理费用补助。 (三)“创卫”专项整治行动和支出。 (四)创卫其他重要项目支出。 (五)区创卫指挥部和区创卫办正常运转支出。 第三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区创卫专项资金的核算依托区卫计局的单位资金账户进行核算管理。在区卫计局的专用账户设置“区创卫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该专账负责办理各级财政创卫资金报销、拨付和结算,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科目,实行专账管理。 第四章 预算和申报 第八条 创卫项目实行计划申报制。年初,由各创卫责任单位根据年度分解的工作任务,将本单位需要实施的项目的基本情况、方案、预算等报区创卫办收集汇总。 第九条 年度创卫专项资金由区创卫办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审查、审核汇总后,商区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创卫项目,报区创卫指挥部审批后,列入区财政年初预算。 第十条 年度创卫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方案批复下达后,区创卫办要及时将项目计划转批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江川建成区域内的街道和社区,区委、区政府部署创卫任务的责任部门及乡镇。 (二)单位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且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详细预算、附项目施工图等文件资料。 (二)开展综合整治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编制支出预算,并上报资金使用的申请书。 (三)迎接检查考评集中整治和加强规范管理项目,需制定详细方案,科学编制预算,并上报资金使用的申请书。 (四)区创卫指挥部和区创卫办正常运转支出,按单位常规财务制度规定,提供相应的单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江川建成区域内的街道和社区(村)的创卫硬件建设改造配套项目,区委、区政府布置的涉及创卫综合整治补助项目,由主责单位直接向区创卫办申报。 (二)区领导及创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检查时,要求从专项资金列支的创卫具体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向区创卫办书面申报,区创卫办跟踪落实。 (三)网格片区拆临拆违、美化、绿化、亮化需提供相应的单据,根据单位资金情况按适度比例,据实予以结算。 第五章 项目资金报账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审批制度。 1.创卫项目专项资金财务实行分级审批,区创卫指挥部审核监督制。 2.签字审批权限为: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由区创卫办研究通过后,由区创卫办主任签字审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的报区创卫指挥部研究,由区创卫办主任签字审批后,报区创卫指挥部指挥长委托分管财务的副指挥长签字审核。 3.报销单据一律以创卫办印制的《江川区创卫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作为原始凭证封面或原始凭证的汇总封面报领导签字。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封面,对封面填制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做账。 第十五条 在年度创卫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方案批复下达后,区创卫办要及时将项目计划转批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大项目实施的力度,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内的项目建设任务,凡年度内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和未报账结算拨付的资金,由区创卫办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区创卫办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转区卫计局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区创卫办应与创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责任落实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条 创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区创卫办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创卫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预拨项目预算的50%作为启动资金,单个项目年度执行期间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对少数项目资金额度较小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可一次性报账结算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创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江川区创卫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江川区创卫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表》,并提供原始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和区创卫办审核后,报区创卫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卫计局据此报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的自验,项目自验合格后按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创卫办总验,区创卫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出据验收结论,任何部门不得拖迟验收项目,出具的结论作为项目结算拨款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相关的拨款审批单,报经单位负责人和区创卫办审核后,报区创卫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卫计局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公开招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凭审计部门项目审计认定结算进行报账核销。 第十九条 在创卫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在填报《江川区创卫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江川区创卫项目检查(验收)表》时,需要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原始凭证: 1.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方案; 2.项目实施方案或综合整治方案; 3.项目实施责任书; 4.项目施工合同; 5.工程概(预)算; 6.项目验收报告书、竣工决算书 7.工程款税务发票; 8.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报账资料中项目实施部门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区创卫办及区卫计局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复印件和《江川区创卫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江川区创卫项目检查(验收)表》原件。 第二十条 对以下情况,区创卫办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创卫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创卫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数量不属实,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应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八)其它不符合创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报账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报区创卫办复核。 第二十二条 创卫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创卫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专账,规范核算专项资金,对报账的原始凭证按财经制度整理存档。 第六章 运转经费报账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批制度。 1.创卫工作运转经费财务实行区创卫办主任监督,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制。 2.签字审批权限为: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由区创卫办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审批;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由区创卫办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审批后,报主任签字审核。 3.报销单据一律以创卫办印制《玉溪市江川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经费报销封面》作为原始凭证封面或原始凭证的汇总封面报领导签字。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封面,对封面填制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做账。 第二十四条 审批程序 发生经费支出后,经办人应在15日内进行报销完毕,逾期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报主任审批。费用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时应当如实填写《玉溪市江川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经费报销封面》,由经办人签字后,经区创卫办复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10000元以上的须报主任审核),报出纳处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开要求。区创卫办财务须于每月7日前将前月财务收支情况报送区创卫办主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杜绝资产流失,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创卫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各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财务根据会计专账建立资产台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创卫办和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创卫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相关乡镇(街道)及创卫专项资金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向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区创卫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在创卫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创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