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区自2017年12月1日起进入森林防火期,至2018年6月15日结束。在森林防火期内,为了严格火源管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林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 (三)严禁烧秸秆、烧地(田)埂、烧火土、烧荒、烧炭;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 (五)严禁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六)严禁森林经营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和各项建设工程野外用火; (七)严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二、对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来火警电话12119或拨打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8033285报告火情。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